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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市府對民眾檢舉公務員貪瀆不法行為有何獎勵、保護措施?

一、依據行政院訂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公務員貪瀆不法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

二、為加強端正政風並鼓勵民眾勇於檢舉本府公務員貪污瀆職不法案件,本府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為使給獎金額符合法院論罪科刑比例,得審酌個案經緩刑宣告或犯罪所得利益低於5萬元,於所列額度二分之一內酌發獎金;犯罪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者,得例外給與獎金。

三、民眾檢舉本府公務員涉犯貪污瀆職或不法犯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時,可給每案新臺幣3萬元獎金 ;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給與5,000元獎金 。若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可先依給獎標準發給獎金二分之一,並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其餘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200萬元。

四、受理檢舉之政風單位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檢舉書、筆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均嚴加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