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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一、民國42年7月政府審度當時情勢需要,在行政機關設置安全單位,主要職掌均係依據「動員勘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辦理有關忠誠調查、保防教育宣導等人事查核業務。

二、民國56年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原安全室擴編為安全處。

三、民國57年9月為有效端正政風,增列政風調查職掌。民國61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將安全處(室)併入人事單位,負責人事查核業務;為有別於人事管理業務,爰將人事查核部門簡稱人事處(室)二。

四、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人事查核工作為因應環境變遷並順應輿情需要,由法務部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經立法院於民國81年6月16日三讀通過,同年7月1日總統頒布施行,正式完成法制化程序,人事查核單位於同年9月16日全面改制為政風機構。本處遂於82年1月19日正式由人事處(二)完成改制為政風處,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秉承機關首長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對機關首長負責,與各情治系統從此無隸屬關係。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通過後,本處即督促所屬各單位將原辦理之人事查核及保防工作(如忠誠調查、保防教育等)全面停止運作,並清理全部員工人事查核資料及保防業務檔案,於81年7月依規定公開監燬,從此完全脫離情治屬性,以貫徹政府依法行政、尊重人權之真義。

五、民國100年4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同年4月20日總統公布施行,行政院並核定法務部廉政署於7月20日成立,指揮與領導各機關政風機構。本處依法接受法務部廉政署之人員調派與業務指導,賡續推動機關「反貪」、「防貪」與「肅貪」等廉政工作。

成立宗旨

本處各項業務力求法制化、公開化、透明化,觀念與作法均已成功轉型。在行政體制上係市長之幕僚單位,在人事調派與業務指導方面屬法務部廉政署管轄,在工作上對於廉政工作之推動不遺餘力,以創造廉能政府,誠信社會為願景,以透過「愛護、保護、防護」三策略面向,落實反貪、防貪、肅貪為使命,秉持「預防重於查處、興利重於防弊、服務代替干預」的工作原則,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並強化公務員「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觀念,以營造一個無污染的行政空間。

當前各界對於政府機關的廉能施政日益重視,本處將持續落實本府「服務型政府」之施政理念,強化外部監督機制,並透過行政與司法機關協力合作,建立跨域溝通管道,降低重大案件發生之風險及疑慮,維護本府、廠商與市民之權益;並持續結合公私部門反貪腐能量,倡議「永續治理」、「公開透明」、「風險管理」及「廉能創新」等四大價值,推動各項廉能治理措施,期能型塑誠信廉潔風氣,落實公開透明,俾使各項政策推動更貼近民意,提升民眾對本府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