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自100年11月21日經本府函頒,並經多次修正。自109年3月1日起,為使給獎金額符合法院論罪科刑比例,得審酌個案經緩刑宣告或犯罪所得利益低於5萬元,於所列額度二分之一內酌發獎金;犯罪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者,得例外給與獎金。(連結至臺北市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