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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農案 政風處配合協助 於法有據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 聯絡人:江北鑾
  • 聯絡資訊:02-2728-7768

有關輿論關注臺北市議會質詢北農事件、政風處配合協助,及北農聲明係自負盈虧民營事業、政風無權査帳等,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說明如下:

  • 依法令規定,臺北市政府依法具有行政監督權責:
    1.  民國63年間,依據行政院函頒「籌設全台性農產運銷公司方案」,正式成立「臺灣區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委託經營臺北市第一果菜批發市場,開始營運,並於73 年改組為「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農公司),續於74年受託經營臺北市第二果菜批發市場。復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31條意旨,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經營主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直轄市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對其得依法監督,其組織(北農公司)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經營主體經營不善者,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得命經營主體改善、整頓。依前揭法令,足證北農公司為公用事業非屬民營事業,仍需受臺北市政府行政監督。
    2. 另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4條及第56 條規定意旨,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應考核、檢查市場(北農公司)之經營管理,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並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稱財務事項應就下列事項為之:…五、帳務處理之稽查。…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之稽查。
  • 依契約規定,臺北市政府具有指導監督及檢查考核權責:
    • 臺北市政府與北農訂有「臺北市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行政契約」及「臺北市第二果菜批發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行政契約」,內容略以,北農經營管理業務時,應接受臺北市政府依交易法規定之指導監督及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考核,要求提供有關營業資料時,北農不得拒絕,若有違反得依約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並得終止契約。
  • 依監察院調查報告,臺北市政府若未善盡監督責任,即有違失:
    • 監察院107教調0002調查報告曾指出,依據農產品交易法規定,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其事物本質與法律規範均係公用事業之性質,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不能僅將北農視為一般民營公司,未善盡監督責任,顯有違失,亟待改進(引自調查報告第2至3頁)。
  • 政風處配合協助,於法有據:
    • 依上述行政法令及行政契約,臺北市政府對北農公司具有指導監督及檢查考核權限,市場(北農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近期臺北市議會議員及媒體關注北農事件相關爭議與報導事項,臺北市政府本於行政一體立場,為使事件迅速妥慎釐清,除責由府內相關單位辦理查帳事宜,並指派政風處參與配合協助,尚屬市府克盡直轄市主管機關對公用事業監督之權責,執行過程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