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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通路】

郵件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西南區
廉政熱線:1999轉1743(一起肅貪)
服務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臺北市陳情系統:https://1999.gov.taipei
郵政信箱:台北郵政49之80號
 若您能提供聯絡電話,我們竭誠與您溝通瞭解,將有助於您反映事項的處理。


 

【受理檢舉事項】

凡遇有下列情況您可以向本處檢舉:

  • 本府各機關承辦工程及採購作業涉有圍標或者不當限制投標規格、資格之綁標情事。
  • 本府各機關工程及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等違法情事。
  • 本府員工執行勤務藉機索賄,或於收受賄賂後予以違法包庇者。
  • 本府員工利用親屬身分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
  • 本府員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本府員工利用職權機會,接受商民餽贈或招待者。
  • 本府員工利用公家設施、資源,圖謀私人利益者。
  • 偽、變造證件或公文書印,藉以獲取私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 本府各機關諸項作業流程中易滋弊端,您有興革意見者。
  • 本府各機關辦理業務過程中涉及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者。

 


 

【檢舉獎金】

一、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三十萬元,最高可達一千萬元,標準如下: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法院判決情形給獎金額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又檢舉獎金經法院依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二、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即給與獎金五千元;另檢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三萬元。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二分之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其金額最少為十萬元;最高可達二百萬元,標準如下:

 

判決情形給獎金額備註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一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新臺幣一百一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一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未滿案件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其犯罪所得利益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其獎金依所列給獎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酌予發給。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未滿案件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其犯罪所得利益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其獎金依所列給獎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酌予發給。

民眾所檢舉案件如同時符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均可分別向法務部及臺北市政府申請領取獎金。


 

【檢舉貪瀆保護措施】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廉政檢舉專線0800-286-586」